平涼市振興出租公司獎懲條例
為加強公司日常管理,不斷提高駕駛員服務質量水平,經公司研究決定,特制定本條例。
一、主、副駕駛員在車輛經營過程中每違章一次,罰款一百元;全年累計違章三次或三次以上者,公司收回車輛。
二、每發生一次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,罰款二百元;全年發生一起重大事故或三起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者,公司收回車輛。
三、每發生一次一般性投訴事件,罰款二百元,市出租辦相應對本公司的罰款由該車車主一并承擔;全年發生一起惡性投訴事件或兩起一般性投訴事件,公司收回車輛。
四、對無故不參加公司每月安全學習例會者,每次罰款一百元,三次或三次以上無故缺席者,公司收回車輛。
五、根據公司規定,每周一不按時接受公司檢查的車輛,每次罰款一百元。
六、在市出租辦、公司上路檢查過程中,對發現存在問題的車輛,每次罰款一百元,發現存在問題三次或三次以上者,公司收回車輛。
七、不服從公司管理、私自雇用駕駛員的車主,公司直接收回車輛。
八、公司對所罰款項統一管理,年終將所罰款用于對優秀駕駛員表彰獎勵,以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發展。
九、本條例從2010年8月20日起開始實施。
平涼市振興小汽車出租公司
2010年8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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