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涼市振興出租車公司駕駛員經營行為記分考核實施細則
為加強出租車經營管理,提高服務質量,樹立城市文明形象,根據市運管處(2010)160號文件,關于《平涼市城區出租車經營管理規定(試行)》的通知精神,結合本公司實際,特制定如下出租車駕駛員記分管理實施細則:
一、記分執行標準
出租車駕駛員記分考核管理執行標準分為30分,凡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實行扣分:
1、證件不齊全或在經營過程中不帶證件的(扣1分)。
2、未經過公司同意私自雇用司機或將車私自借用他人的(扣2分)。
3、車容車貌臟、坐套不按時更換,證件等物放置不整齊的(扣2分)。
4、無服務監督卡或服務監督卡反裝的(扣1分)。
5、服飾不整潔、舉止不端莊、語言不文明(扣2分)。
6、在車內吸煙、談笑、服務不規范的(扣2分)。
7、無故拒載、有意繞道行駛、欺客、宰客、甩客的(扣4分)。
8、亂停亂放,隨意調頭的(扣2分)。
9、不打計價器、亂收費或不出具票據的(扣3分)。
10、行車標志燈不明顯的(扣1分)。
11、搶超、搶會、闖紅燈的(扣2分)。
12、私自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(扣4分)。
13、拾物不歸還失主私自隱匿的(扣3分)。
14、飲酒駕車營運的(扣5分)。
15、無故缺勤一次不參加公司學習例會的(扣2分)。
16、不服從各級管理部門監管的(扣3分)。
17、發生一次社會舉報、投訴經查屬實的(扣5分)。
18、不按規程操作發生一次一般性掛擦責任事故的(扣6分)。
19、醉酒駕車營運造成損害結果的(標準分30分全扣)。
20、違反交規及有關規定發生一次重大傷亡事故的(標準分30分全扣)。
二、考核辦法
1、本細則依據交警、交通管理部門的記載、稽查、通報和傳媒單位、群體組織意見反饋及公司檢查等情況為考核依據。
2、實行記分考核與評選星級文明車駕駛員活動相結合,全年累計扣分在5分以內為優秀,扣分在10分以內為良好,扣分在15分以內為合格,扣分超出15分以上者為不合格。
3、公司對每個駕駛員建立記分考核登記臺賬,由專人管理,每月匯總一次,年終進行綜合考核評審。
三、獎懲辦法
1、對所扣分在15分以內的駕駛人員,年終按照“星級”駕駛員評比的規定和條件參與評比,并區別給予獎勵。
2、對扣分超出15分以上未達標的,但又未超出標準分值的駕駛人員,由公司進行培訓教育,并由本人寫出檢查和承諾,應按照公司《獎懲條例》有關規定執行,直至達標合格。
3、對所扣分已超過標準分(30分)或出現扣分倒掛的駕駛人員,由公司報批停止營運、收回車輛、直至取消駕駛營運資格。
四、本細則從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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